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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因持有危險藥物被判感化一年及罰款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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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4歲的男警方嘉偉,因在葵涌警署服勤期間被發現持有危險藥物而受到法律制裁。案件於2024年在沙田法院進行審理,最終方嘉偉承認管有多種危險藥物,並被判處一年感化令及兩千元罰款,顯示出法律對於執法者的期望與責任不容忽視。

根據案件的詳細背景,方嘉偉是在2023年7月16日當值時,因精神狀態不佳而引起上司的懷疑。當時,他看起來疲倦且無法專心,這促使其上司對其進行了毒品測試。結果顯示他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這一結果讓他面臨了嚴重的法律麻煩。

警方隨即在方嘉偉的隨身物品中發現了多種藥物,包括一張含有固體可卡因的20元港幣鈔票,以及腰包內的兩片咪達唑侖藥片和四片佐匹克隆藥片。這些發現不僅揭示了他的違法行為,也令人對其在執法崗位的職業道德產生疑問。

隨著調查的深入,方嘉偉在同年8月18日下午於東涌被再度截查,警方在其短褲的右前口袋內查獲九片咪達唑侖的藥片。儘管他辯稱擁有醫生開的處方,但當時卻無法提供任何證明,這使得其辯詞顯得站不住腳。

根據法院的判決內容,方嘉偉被控在葵涌警署持有含有咪達唑侖和佐匹克隆的藥物,這些指控不僅涉及法律問題,同時也直接影響到了他作為執法者的形象與職業生涯。在法庭上,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針對案件的嚴重性做出了判決,希望能藉此傳達出社會對毒品問題的零容忍態度與對執法機構的高度信任期望。

此事件引發社會對於警方成員職業健康問題的關注,也再一次提醒大家,無論身處何種職位,遵循法律與維持職業道德的重要性都是不可或缺的。案件編號為STCC3335/2024,未來相關後續也將受到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