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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駕駛的責任歸屬:科技進步背後的未解之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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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武漢等地的無人駕駛網約車、無人駕駛配送車、無人駕駛遊船和無人機等產業快速崛起,在國內外均取得了先發優勢。然而,隨著這些技術的推廣,社會治理問題尤其是責任歸屬問題成為亟待解決的難題。

儘管社會規則的缺失不應阻礙產業創新,但技術發展也不能在“無政府狀態”下無序進行。因此,社會各界需要加強理論探討和現實討論,以期在制度規範上達成一定的社會共識。

無人駕駛不等於無人負責

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主要針對自然人或法人,尤其是在刑事責任等重大問責機制中,通常需要明確的責任主體。換言之,對重大事故和蓄意犯罪的監管是維護交通和社會秩序的必要條件,而這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刑法,其中大部分道路交通犯罪針對的是駕駛員。

因此,確定責任主體是無人駕駛(以及其他人工智能產品)監管的首要議題。與傳統駕駛不同,無人駕駛沒有直接的駕駛員,導致責任主體的缺失,這似乎成為一個“無頭懸案”。

儘管如此,我們仍能找出幾個潛在的責任主體,包括無人駕駛的使用者、背後的遠程操控者、技術員或安全員,以及車輛所有者、運營者或受益者。這些雖然多是理論上的推測,但也有少量國外案例作為參考。然而,具體到責任歸屬的問題,仍需學術界、政府和立法部門深入調研和論證。

使用者的角色與爭議

無人駕駛車輛縱然無駕駛員,但有明確的使用者。類似於英國法律委員會提議的“負責使用的用戶”,在美國佐治亞州則意味著“啟動車輛的人”。如果使用者明知是無人駕駛車輛,仍選擇啟動,那就默認其願意承擔這個潛在風險。

然而,有人認為使用者只是服務的對象,不應承擔使用過程中的不良後果,因此由使用者承擔主要責任在全球範圍內引發較大爭議。

一個折中的方案是,讓使用者仍然承擔駕駛員的角色。例如,在美國一些允許自動駕駛車輛上路的州,規定必須有人類駕駛員坐在駕駛座並保持警覺,實際上是為了保留一個備用駕駛員的角色。然而,這也限制了無人駕駛技術的發展。

遠程操作者與技術員的責任

另一類可能的責任主體是遠程操作者,他們在無人駕駛技術中可視為“駕駛員”。儘管通常人們無法感受到他們的存在,但在緊急情況下,他們會及時提供幫助。

例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要求無人駕駛測試車輛必須有持照遠程操作員“持續監控車輛的動態駕駛任務”。美國亞利桑那州規定,因違規行為引發的處罰將歸於“操作無人駕駛車輛的人”。這將駕駛員的概念擴展至遠程操作員,儘管他們並未親自駕駛車輛。

第三類責任主體:利益相關者

如果使用者和遠程操作者無法承擔全部責任,則可考慮讓車輛所有者、運營者或受益者負責。這些利益相關者推出新業態並從中獲益,理應承擔責任。然而,企業作為法人並非自然人,難以承擔刑事責任。此外,當車輛所有者、運營者和受益者分離時,責任歸屬問題更加複雜。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分析僅針對無人駕駛車輛正常使用過程中的潛在事故責任。對於故意違法行為,需具體分析。例如,若使用者因不當使用導致惡意撞人事件,則應由該使用者承擔主要責任。

智能機器是否應擁有“人格”並承擔責任?

無人駕駛車輛及其他人工智能機器無法獨立思考或擁有靈魂,因此它們無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如果這些機器最終具備了人格特徵,則有可能被賦予法律人格,進而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目前學界對此有兩種對立觀點。一種認為,機器沒有人格,應由背後的人來承擔責任。另一種則認為,無人駕駛車輛最終可能具備“自主意識”,並可獨立承擔責任。

無論如何,以無人駕駛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術正在改變我們的社會結構、生活方式,並促使社會規則深刻變革。當前,技術的快速發展遠超現行制度和觀念的適應能力,因此我們亟需在理論和實踐中探索新的社會規則,以應對未來的挑戰。

這一切都指向一個關鍵問題:無人駕駛技術的責任究竟應由誰來承擔?在這個科技與社會交織的時代,這一問題的解答不僅關係到技術的發展,更關乎社會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