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投稿:18928809533【微信同號】
首頁 » 資訊 » 高院拒絕元朗原居民針對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第二期發展的訴訟申請

高院拒絕元朗原居民針對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第二期發展的訴訟申請

分享:

高等法院今天做出裁決,駁回了一宗由元朗原居民發起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申請人林國龍,年僅29歲,對政府回收土地並計劃將其用於私人用途的決定表示不滿,並質疑此舉是否違反憲法。他所針對的是位於洪水橋及厦村的新發展區第二期的土地回收計劃。

根據地政總署的資料,去年5月政府收回了大約176公頃的土地,其中包括11幅用地。這些用地中,有9幅計劃用於興建公屋,2幅則用於興建私人住宅。當地原居民對於政府的土地回收決定表達了強烈不滿,認為此舉侵犯了他們的祖堂土地,並且將這些土地轉為私人用途是不合憲的,因此在去年8月向高等法院提出訴訟。

林國龍在訴訟中要求法庭對政府的土地回收權限進行審視,試圖推翻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地政總署的決定。他希望法庭能夠裁定這些土地必須僅用於公共用途,而不可進行轉售或轉為私人用途。

今天,高院法官高浩文表示,儘管《收回土地條例》賦予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寬廣的權力,這並不代表該權力行使不合法。他指出,根據該條例,第16條及第19條明確規定,行政長官有權決定土地的批租和使用條款,該權力的使用不需要明確指出土地的特定用途。此外,法官強調,由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公共政策方面扮演著不可替代的角色,他們在收回土地的決策上,相較於法庭更能夠有效評估公共利益。

儘管林國龍試圖證明政府的決定違反要求,法官認為他無法有效證明。法庭上提到的行政指引已經對土地的使用進行了規範,強調收回的土地雖然暫時被用於有益而非公共的用途,但不應影響公共項目的實施。由此可見,政府在行使這項權力時是有依據的,因此本案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隨著高院拒絕了該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申請人林國龍需負擔相關訴訟費用。這一判決不僅引發了廣泛的關注,也在全社會中掀起了對公共政策與土地使用之間平衡的討論。案件編號為HCAL1414/2024,法庭記者為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