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綽號「快必」,近日就其於2020年多次在街頭發表煽動言論的案件,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該案引起了廣泛關注,因為它涉及的法律問題不僅關乎譚得志本人的命運,更關乎香港國安法下的法律解釋與程序正義。根據區域法院的裁決,譚得志被判定涉及七項煽動文字犯罪及一項煽惑集結的罪行,共計十一項罪名,並被判刑四十個月及罰款五千元。
在今日的終審法院審理中,案件引發了一系列關於法律適用及審理程序的重要論辯。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李義指出,僅僅依據《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條文並不能完全界定該案的管轄權。上訴方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重申,根據《香港國安法》,所有國安案件應按照公訴程序處理,因而應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和陪審團來審理,而不應由區域法院進行裁決。
此案的核心爭議在於,過去的《刑事罪行條例》中規定的煽動罪是否必須在高等法院由法官和陪審團進行審理。譚得志的上訴方希望終審法院能釐清兩個重要的法律問題:第一,已經廢止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可公訴罪而必須在高等法院處理;第二,在涉及煽動罪的情況下,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案件由五名本地法官組成的法庭進行審理,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三名常任法官、多名法律代表出庭。譚得志的法律代表團中包含了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和其他幾名大律師,律政司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及高級檢控官組成。
戴啟思在庭上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新的煽動罪的最高刑罰改為七年,但他強調本案的審理應依公訴程序進行,並由高等法院來決定其合法性。他還提及,若控方在煽動罪的起訴中不需要證明被告是否有煽惑暴力的意圖,將會導致對言論自由的不合理限制,並違反法律的原意。
最終,法官李義在審理過程中強調,《香港國安法》明確指出國安案件可以在多個層級的法院進行處理,包括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但具體的案件流程與程序正義仍需細化與解釋。此案的審理不僅是譚得志個人命運的關鍵,更是當前香港一系列法律爭議的縮影。
案件編號為FACC 12/2024,這場法律斗爭的結果,將可能對未來香港在國安法下的言論自由及法律適用產生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