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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警區加強執法 行動針對未登記電動交通工具駕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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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9月至今,觀塘警區的執法行動展現出對於電動交通工具規範的堅決態度。警方共拘捕了一名男童及16名年齡介乎17至67歲的本地男子。他們的涉嫌罪項包括「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駕駛時未佩戴認可防護頭盔」、「在行人路上駕駛電單車」及「未攜帶身份證明文件」。行動中,警方還成功扣查了14部電動單車及3部電動滑板車,顯示了對於非法駕駛行為的嚴厲打擊。

警方強調,隨著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普及,必須清楚地界定其使用的法律規範。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電動可移動工具並不適合與一般汽車共享公共道路,其使用也不應在行人道或單車徑上進行。任何人在上述場所使用未經登記或未合法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都有可能觸犯相關法律,一經定罪,最高可面臨高達1萬元的罰款以及12個月的監禁。

自去年9月以來,警方面對電動交通工具的駕駛問題,累計已拘捕17人,這一系列執法行動不僅是對違法駕駛行為的懲戒,也提醒公眾正確認識交通規則,保障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隨著交通工具的多樣化及科技的發展,確保安全、合規的駕駛環境,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