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口岸爆炸案的高院審理中,案件進入第12天,辯方針對被告李嘉濱的逮捕程序提出質疑。有關警員在尋找疑似炸彈時所採取的行動備受關注。警方的證據表明,將李嘉濱帶入後巷搜身是在考量公眾安全的情況下作出的決定。當天有大量市民在場,警員指出,假如李嘉濱身上確實攜帶炸彈,傷害的範圍達360度,將其帶入後巷有助於降低傷害的風險,該警員強調,任何受傷的情況都有可能導致不幸的後果。
在辯方律師進一步的盤問中,警員被問及是否會在截停行動中先表明身份,該警員答稱這會根據當時的情況而定。他強調,由於李嘉濱被懷疑參與炸彈事件,其身上可能藏有危險物品,如炸彈或引爆器,因此立即控制其雙手是為了確保安全。
辯方律師強調,警員早先的供詞中提到當時街道的人流並不多,這引發了關於在如此情況下進行搜身的必要性。該警員則重申,如果李嘉濱身上真的帶有炸彈,傷害的範圍將會擴大,因此將他帶入後巷是為了減少任何潛在傷害的發生。
律師進一步質疑,既然當時人流不多,為何要進行如此強力的控制行動。這位警員的解釋是,從不同的角度考量,任何一位受傷的人都可能對社會造成影響,而人流繁忙時則很容易發生更大的意外。並且,他指出在截停的過程中,李嘉濱並未強烈表達出任何特別的情況,只是在抗拒。
在庭上,偵緝警員陳國威作證,描述他在案發現場的角色。他提到,在接壤國安處的任務中,他於案件發生後接替探員對李嘉濱進行逮捕,並且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表明身份進行拘捕。更令人關注的是,李嘉濱在警誡下向他透露,從“五飛”那裡受到威脅要他放置炸彈,而“明愛炸彈”一事直接指向何卓為。這項供述在庭上引發了討論,李嘉濱表示,自己當時感到壓力很大,甚至害怕對自己的生命及家人的安全造成影響,因此才不得已參與了這一事件。
隨後,庭上展示了李嘉濱與警方的錄影會面,李嘉濱在影片中解釋,因受到威脅而不得不參與炸彈的放置,他曾按照指示在明愛醫院男廁後方放置了所謂的“煙彈”,其過程及背後的壓力也讓在場的人感到震驚。此案件不僅涉及犯罪的陰謀,還牽涉到個人背後的恐懼與選擇,使這場審訊的深度與意義更加引人關注。
最終,此案涉及的八名被告,包括不同年齡層的男女,均被指控串謀與引爆炸彈,案件仍在持續進行中。這場審訊不僅在法律層面上引發熱議,同時也讓人們思考在社會動盪中,個人選擇與道德抉擇的複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