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高等法院,一場引人注目的案件正在進行當中,涉及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其前行政總監黃偉強。他們被控在租約期間,將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大樓出租給力高顧問公司,而未向科技園公司披露這一事宜,導致他們最終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成。此案件的持續審理,在法律界和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
根據控方的指控,黎智英及黃偉強的行為不僅違反了租約條款,更涉及隱瞞力高顧問公司在這一處所的佔用情況。黎智英最終被判刑5年9個月,並被處以罰款200萬元,同時不得在未來8年內擔任任何公司的管理層職位。而他的同事黃偉強則遭判囚21個月。如今,他們對於這一判決表示不滿,已提出上訴,而高等法院則在日前進行了案件的第二次審理。律政司在法庭上指出,力高公司在未獲得科技園的批准及發牌的情況下,非法佔用該處所,這是明顯的違規行為。
案件的經過顯示,黎智英於1995年向工業邨公司申請租用該土地,並與壹傳媒印刷簽訂了正式的租約。在該租約中明確規定,承租人必須在業務用途符合「出版印刷報章雜誌」的前提下,獲得科技園的事先書面批准,才能使用該處所。控方指出,強烈的證據表明,黎智英和黃偉強並沒有為力高公司申請所需的牌照,這一過程中隱藏的行為,構成了一項精心策劃的欺詐。
在日前的審理中,控方的證據展示了黎智英和黃偉強在該租賃合同中所承擔的法律義務,強調了他們應主動告知科技園力高公司的業務性質及其使用目的。律政司指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有希望在科技園運營的公司,都必須滿足特定的使用要求。而在此案中,控方的主張是力高顧問並非按照租約所概括的「指明用途」使用該處所。
法官們在聽取控方以後,對於力高顧問公司和壹傳媒印刷之間的關聯性提出質疑。法官彭寶琴表示,如果力高並不能被視為蘋果印刷的附屬公司,那麼為何需要事前通知科技園以便獲得相關的資料披露?律政司則強調,就算這兩家公司之間的運營關聯不強,但法律仍然要求所有涉及的公司必須在合約中明確指出其業務用途,才能順利獲得科技園的批准。
整個庭審過程中,控方努力說明若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