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艷芳的胞兄梅啟明,在一起工傷事件中提出訴訟,要求賠償,卻未能在法庭上證明其傷害與工作相關,最終敗訴並被要求支付4.7萬元訟費。去年3月,梅啟明在銅鑼灣的一間餐廳工作時突然跌倒,導致左腳失去重心,進而導致昏迷並留院12天。梅啟明聲稱,餐廳的工作空間狹窄,並指出自己當時穿著具有防滑功能的安全鞋,且沒有其他人撞到他,他認為是工作環境導致了此次跌倒。
梅啟明隨後對餐廳提起訴訟,索求從事故發生至今的拖欠工資。然而,醫療報告顯示,梅啟明的頸椎存在退變症,並已有頸痛至左上肢的病史。報告指出,梅啟明當日失去知覺和出現上肢間歇性抽搐,但頭部並無受傷,與其聲稱的事故情形不符,更有可能是由於其既有的頸椎疾病所致。
區域法院的暫委法官汪祖耀最終裁定,梅啟明的傷害極可能是由於其本身的頸椎疾病引起,與工作無關。因此,法官駁回了梅啟明的索賠請求,並下令他需向餐廳支付大約4萬7千元的訟費。這一判決不僅對梅啟明個人而言是一次重大打擊,也對工傷賠償案件提出了嚴格的證據要求,凸顯出在提出工傷賠償訴訟時,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其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