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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祺忠謀殺罪定罪撤銷,案件發還重審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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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前副教授張祺忠於2018年8月17日被控在校內宿舍偉倫堂涉嫌以電線勒死妻子陳慧文,案件經過審訊後,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其謀殺罪成立。然而,張祺忠對該判決不服,遂提出上訴。近日,上訴庭作出裁決,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裁決時的程序存在不公,最終裁定其上訴得直,並撤銷原判決,案件被發還至初審法庭重審。

據了解,張祺忠在原審中的辯方傳喚了臨床心理學家鄭健榮作證,指出在遭受極大壓力的情況下,個人的情緒狀態會顯著影響其理性判斷。這一證據是為了證明張祺忠在案件發生時可能處於精神狀態不穩定的情況。然而,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卻限制了對這份心理專家證供的考慮,僅允許兩名精神科醫生的意見被納入評估,這歸為辯護程序上的嚴重缺失。

案件的審理過程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尤其是在引導陪審團的標準和形式上。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在判詞中詳細說明了原審法官在“重大受損”定義上的敘述,被批評為過於狹隘。法官指出,“重大”這一詞匯對於陪審團來說是一個普通的詞彙,他們應該能夠依據自己的經驗去進行判斷。此外,他提到陪審團應考慮所有的證據,而不僅僅是單一的醫學專業意見。

上訴庭在判決中強調,精神病學專家的意見在判斷精神狀態的案件中是至關重要的,而心理學側面的證據同樣可以輔助解釋其精神狀況的變化。由于原審法官剔除了這些心理專家的證供,這無疑減少了辯方的辯護力度,使得審訊不公。

雖然上訴庭在最終裁決中推翻了原判,但他們也承認,原審中有一些控方的證據,包括張祺忠和死者之間的財政糾紛以及他處理屍體的行為,仍然為案件提供了合理的質疑基礎。這所有的因素將在重審時被重新考量,並將再次考驗陪審團對於所有證據的理解和判斷。

隨著案件的重審即將展開,香港社會對於司法公正的關注度也在上升。這對於未來相似案件的審理標準及陪審團制度的影響,也值得我們繼續關注和深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