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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改革:如何界定及相關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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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房屋委員會提出修訂《房屋條例》的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違者可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及一年監禁的重罰。房屋局局長何永賢對此表示充滿信心,預計該條例將於明年生效。此舉無疑是針對當前愈發嚴重的公屋濫用問題,以更嚴酷的法律手段來維護公營房屋的資源分配公正性。

根據何永賢的說法,過去的處理方式較為寬鬆,對於濫用公屋的租戶,多數只是發出遷出通知書,這使得一些人可能心存僥倖,認為最多也只是被要求搬出。而現在,為了有效遏止這一現象,當局決定進一步加大懲罰力度,明確界定「嚴重濫用公屋」的標準,以確保公共資源得到合理使用。

嚴重濫用公屋行為的定義非常清晰,包括如租戶將單位分租或授予他人居住以圖利,或是將公屋用作商業用途,甚至將其改造成健身室或舞蹈工作室等。何永賢舉例指出,若租戶不在公屋內居住而將其用於賺取錢財,這絕對屬於嚴重的濫用行為。

在舉報機制方面,房委會近期推出的「舉報濫用公屋獎」政策,旨在鼓勵公眾參與監察,並加強對公屋濫用行為的舉報。自15日起實施以來,房委會已經收到超過200件的舉報,這個數字顯示出市民對於公屋資源分配問題的關注與積極參與。

然而,何永賢也提到,並非所有違規行為都會被視為「嚴重濫用」,如一些較輕微的情況,例如在公屋內進行小型補習班或售賣手作產品,可能僅被判定為違反租約。這些情況會根據個別案例進行情理兼備的處理,讓當局在執法上更加靈活,避免對市民造成過度的困擾和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若租戶因嚴重違反租約而被終止公屋租約,其及其18歲以上家庭成員在終止租約後的五年內,將不再有資格申請公屋,這對於不遵守規定的租戶將會是一種重大懲罰。

總體而言,此次《房屋條例》的修訂不僅是對於濫用公屋行為的嚴厲打擊,也反映出政府對於社會大眾的負責任態度。未來,房委會的執法將更加嚴謹, 透過更明確的法律條款和舉報機制,來保護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並建立更加公平的住房環境。公屋資源是社會各界共同擁有的財產,每一位市民都應有責任和義務來維護這份公共資源的正當使用。